遵义市行政调解办法于2月1日施行
为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构建多元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日,由遵义市政府法制办拟稿报送的《遵义市行政调解办法》(下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五届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37条,对行政调解的责任主体、适格当事人、适用范畴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了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自愿平等、合法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同时还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含新区、开发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履行本系统行政调解工作的责任主体。二是明确界定了可以进行调解和不适用行政调解的范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关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产生的争议等情形可以进行行政调解;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仲裁机构等有权处理机关已经处理并生效,或已经信访复查复核终结等情形的不适用行政调解。三是明确了申请行政调解的主体。申请调解的当事人与争议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各方当事人和具体的调解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争议纠纷具有可调解性等内容。四是明确了行政调解的处理期限、回避情形,达成的《行政调解书》申请司法确认及执行等规定。
《办法》第34条还明确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列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这将进一步加快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