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小池滨江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告
县人民政府
关于小池滨江新区开展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黄梅县小池滨江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14〕53号)的规定,决定在我县小池滨江新区范围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黄梅县小池滨江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为湖北小池滨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可以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无照经营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六)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行政处罚权。
(八)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四、湖北小池滨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可以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执法调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五、湖北小池滨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湖北小池滨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黄梅县人民政府受理。
特此通告。
黄梅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