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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武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1月14日发表  

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充分集中民智、汇集民意,现将《武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武穴市人民政府网(www.wuxue.gov.cn)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话、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的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1年9月13日至2021年9月22日

通讯地址:武穴市司法局

邮编:435400

电话:0713-6222368

电子邮箱:wxssfj@163.com 

***:《武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武穴市司法局

2021年9月13日


武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在市委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二)依法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黄冈市其他有关规定。

(三)科学决策。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四)民主决策。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社会各界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以及调查问卷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五)高效决策。必要时将决策阶段的调查研究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穿插进行。

(六)接受监督。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定、重大工程项目、行政改革措施等在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且由市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基础工作由市政府具有法定职责的部门,市政府指定的单位或各乡镇(街道)(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承担。多个决策承办单位共同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基础工作的,由市政府确定一个牵头单位。

第六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的征集、会议安排,并负责组织决策后评估。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市司法局负责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决策事项进行监督。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决策事项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每年第一季度由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二章  决策建议的提出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各乡镇(街道)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分管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  

(三)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第九条 市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明确决策承办单位:

(一)市政府领导提出的决策事项,按照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定职责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的,以其中的主责部门为决策承办单位;无主责部门的,由市政府领导指定决策承办单位;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各乡镇(街道)提出的决策事项,提出的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

(三)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议案、提案的牵头承办部门为决策承办单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决策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决策承办单位。

属于前款第(三)、(四)项情形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提出决策事项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定。

第二节 调查研究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自行拟定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拟定决策草案。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2个以上方案。

第十一条 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单位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附有起草说明。

第十二条 决策草案提请市政府审议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市人大、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司法机关职责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草案送司法机关征求意见,并充分采纳司法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

第三节 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但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听证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组成;

(二)听证会举行30日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听证参加人的名额、报名条件以及具体报名办法并接受报名。听证会举行15日前,应当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听证参加人名单;

(三)听证参加人应当依照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和影响范围分不同利益群体合理确定;

(四)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送达听证代表;

(五)听证会应当设旁听席位,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六)听证报告应当在充分考虑、采纳听证参加人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制作。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与听证参加人及时沟通,并在听证报告中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普通公众代表和城乡基层社区代表;

(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

(六)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听证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但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1/5。

第二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程序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一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邀请相关领域5名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咨询。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咨询意见。

第五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就草案进行风险评估。决策风险评估可以分类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进行。

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视决策需要,对决策草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环境生态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并提出相应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和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第二十四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拟提交市政府讨论决策的,将决策承办单位提供的下列材料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二)决策草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依据目录及文本;

(三)征求公众意见等汇总材料、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报告等相关材料,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报告;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讨论。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协调会、论证会等方式,应当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市政府审议决策草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市政府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由市长或者其委托的副市长主持进行,市司法局负责人须列席会议。

会议主持人应在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应当就重大行政决策形成会议纪要,如实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黄冈市人民政府或武穴市委批准或报告实施情况的,按照相关程序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审查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通过市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在本市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重大行政决策形成规范性文件的,应按有关规定报黄冈市人民政府和武穴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向市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可以确定承担评估工作的单位,组织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市政府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市政府行政首长可以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或者其他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应当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将决策承办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范围。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应对决策承办单位贯彻落实本规定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十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细则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导致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可以减免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武政发﹝20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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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6 13:06:27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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