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办法
根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鄂劳社发〔2008〕20号文件规定,经过一年的准备,从2009年起,我市正式推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办法的两项改革。
一是调整核定时间。我市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申报核定时间,由每年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核定年度),统一调整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实际核定年度)。
二是实行“双基数”核定。实际核定年度内,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工资为本单位和个人上年度(自然年度)内实际工资收入,其工资收入统计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一口径计算。实际核定年度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为上年度(自然年度)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2009年按不低于90%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实际核定年度内参保单位的缴费工资,以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由单位依法申报,并履行单位法人代表、工会组织、劳动工资及财务负责人的签字手续。单位申报年度缴费工资时,必须附报本单位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劳动工资报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现有政策,依法进行核定。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工资人均低于黄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予以核定。
凡与参保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实际核定年度内的缴费工资,由职工本人根据上年度本人实际工资收入据实申报,并经本人签字。凡缴费工资低于黄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职工个人申报的缴费工资,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在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足额缴费后,作为职工个人帐户记录、转移和退休时计发待遇的依据。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经核定后,不再变更。
核定时间的调整,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了随时缴费的平台;实行“双基数”核定,有利于促进企业全员参保,防止规避养老保险费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