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十不准
一、不准烧荒开垦;
二、不准烧灰积肥;
三、不准烧田埂地边的杂草;
四、不准烧秸秆;
五、不准乱丢烟头、火柴梗等引火物品;
六、不准在林地烧火煮烤食物和林副产品;
七、不准在山林烧火取暖、放炮、炸石;
八、不准在林地打火把和燃放孔明灯;
九、不准在林地放鞭炮、烧纸、点蜡;
十、不准烧山驱兽和用明火***狩猎。
附:在防火戒严期内,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罗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罗田县应急管理局
罗田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