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令第656号)规定,县政府决定,自2016年10月30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具体业务工作。
二、不动产登记工作现阶段办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抵押权等登记业务。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待林权数据整合后纳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三、按照“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的原则, 2016年10月30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自2016年10月30日起,新登记的各类不动产的不动产权证书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四、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温泉镇一里沙路)。
特此通告。
201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