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0年第一
一、我局对检验报告编号为XC1942***********72的不合格食品“自采情人梅”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罗田县今天超市九资河店经营的散称“自采情人梅”(加工日期2019年10月6日)于2019年10月29日经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1.14,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0.35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C1942***********72,检验报告编号为JW20195079。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罗田县今天超市九资河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罗田县今天超市九资河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整改情况
罗田县今天超市九资河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加工时疏忽,没有把控好。后续要强化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把控加工关,防止加工不合格的食品,该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罗田县今天超市九资河店经营的“自采情人梅”,加工日期2019年10月6日,共计10公斤,已销售2公斤,无法召回,销毁8公斤。
二、我局对检验报告编号为XC1942***********69的不合格食品“姜片”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罗田县今天超市九资河店经营的散称“姜片”(加工日期2019年10月18日)于2019年10月29日经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2.8,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0.35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C1942***********69,检验报告编号为JW20195076。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罗田县今天超市九资河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罗田县今天超市九资河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整改情况
罗田县今天超市九资河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加工时疏忽,没有把控好。后续要强化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把控加工关,防止加工不合格的食品,该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罗田县今天超市九资河店经营的“姜片”,加工日期2019年10月18日,共计10公斤,已销售2公斤,销毁8公斤。
三、我局对检验报告编号为XC1942***********24的不合格食品“百合干”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罗田县匡河乡大众超市经营的散称“百合干”(购进日期2019年10月15日)于2019年10月22日经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3.4,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0.35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C1942***********24,检验报告编号为JW20194759。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罗田县匡河乡大众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罗田县匡河乡大众超市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整改情况
罗田县匡河乡大众超市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购进时疏忽,没有把控好进货关。后续要强化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把控进货关,防止购进不合格的食品,该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罗田县匡河乡大众超市经营的“百合干”,购进日期2019年10月15日,共计2.5公斤,已销售2公斤,无法召回,销毁0.5公斤。
四、我局对检验报告编号为XC1942***********27的不合格食品“糖姜片(蜜饯)”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董春明经营的散称“糖姜片(蜜饯)”(购进日期2019年9月6日)于2019年10月22日经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3.4,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0.35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C1942***********27,检验报告编号为JW20194762。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董春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整改情况
董春明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购进时疏忽,没有把控好进货关。后续要强化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把控进货关,防止购进不合格的食品,该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董春明经营的“糖姜片(蜜饯)”,生产日期2019年9月6日,共计购进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无法召回。
五、我局对检验报告编号为XC1942***********14的不合格食品“干黄花”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瞿艳雄经营的散称“干黄花”(购进日期2019年10月15日)于2019年10月21日经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5.3,超过标准限值,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0.3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C1942***********14,检验报告编号为JW20194695。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瞿艳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整改情况
瞿艳雄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购进时疏忽,没有把控好进货关。后续要强化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把控进货关,防止购进不合格的食品,该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瞿艳雄经营的“干黄花”,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5日,共计购进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无法召回。
六、我局对检验报告编号为PP1942***********48的不合格食品“多花种蜜”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罗田县胜利镇幸福人家超市经营的散称“多花种蜜”(购进日期2019年6月9日)于2019年10月17日经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其中诺氟沙星残留量项目超过标准限值,诺氟沙星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诺氟沙星残留量,μg/kg 实测值10.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PP1942***********48,检验报告编号为ACWH01-1910W2T11054。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罗田县胜利镇幸福人家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罗田县胜利镇幸福人家超市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整改情况
罗田县胜利镇幸福人家超市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购进时疏忽,没有把控好进货关。后续要强化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把控进货关,防止购进不合格的食品,该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罗田县胜利镇幸福人家超市经营的“多花种蜜”,生产日期2019年6月9日,共计购进10瓶,已销售8瓶,无法召回,封存2瓶。
七、我局对检验报告编号为NCP1942***********40的不合格食品“泥鳅”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商购物中心罗田店经营的散称“泥鳅”(购进日期2019年10月11日)于2019年10月11日经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其中氧氟沙星残留量项目超过标准限值,氧氟沙星残留量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μg/kg 实测值72.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NCP1942***********40,检验报告编号为A2190***********7C。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商购物中心罗田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商购物中心罗田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整改情况
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商购物中心罗田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购进时疏忽,没有把控好进货关。后续要强化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把控进货关,防止购进不合格的食品,该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商购物中心罗田店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19年10月11日,共计购进4公斤,已销售4公斤,无法召回。
八、我局对检验报告编号为NCP1942***********38的不合格食品“鲈鱼”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商购物中心罗田店经营的散称“鲈鱼”(购进日期2019年10月11日)于2019年10月11日经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其中氧氟沙星残留量项目超过标准限值,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氧氟沙星残留量,μg/kg 实测值15.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NCP1942***********38,检验报告编号为A2190***********5C。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商购物中心罗田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商购物中心罗田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整改情况
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商购物中心罗田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购进时疏忽,没有把控好进货关。后续要强化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把控进货关,防止购进不合格的食品,该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商购物中心罗田店经营的“鲈鱼”,购进日期2019年10月11日,共计购进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无法召回。
九、我局对检验报告编号为DC1942***********07的不合格食品“百合干”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田超市经营的散称“百合干”(生产日期2019年6月13日)于2019年9月23日经经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其中亚硫酸盐残留量项目实测值380,超过标准限值,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二氧化硫残留量mg/kg ≤3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C1942***********07,检验报告编号为JW20193909。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田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田超市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整改情况
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田超市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购进时疏忽,没有把控好进货关。后续要强化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把控进货关,防止购进不合格的食品,该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田超市经营的“百合干”,购进日期2019年10月11日,共计购进1.52公斤,已销售1.52公斤,无法召回。
十、我局对检验报告编号为NCP1942***********08的不合格食品“毛芹”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罗田县今天超市凤城名居店经营的散称“毛芹”(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0日)于2019年10月10日经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其中克百威残留量项目实测值0.17,超过标准限值,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克百威残留量mg/kg ≤0.0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NCP1942***********08,检验报告编号为A2190***********3C。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罗田县今天超市凤城名居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罗田县今天超市凤城名居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整改情况
罗田县今天超市凤城名居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购进时疏忽,没有把控好进货关。后续要强化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把控进货关,防止购进不合格的食品,该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罗田县今天超市凤城名居店经营的“毛芹”,购进日期2019年10月10日,共计购进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无法召回。
十一、我局对检验报告编号为NCP1942***********57的不合格食品“精品香蕉”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商购物中心罗田店经营的散称“精品香蕉”(购进日期2019年10月11日)于2019年10月11日经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其中吡唑醚菌酯残留量项目实测值0.0***,超过标准限值,不符合 GB/T 20769-200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吡唑醚菌酯残留量Mg/kg ≤0.0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NCP1942***********57,检验报告编号为A2190***********4C。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商购物中心罗田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商购物中心罗田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整改情况
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商购物中心罗田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购进时疏忽,没有把控好进货关。后续要强化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把控进货关,防止购进不合格的食品,该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商购物中心罗田店经营的“精品香蕉”,购进日期2019年10月11日,共计购进90公斤,已销售90公斤,无法召回。
罗田县市场监管局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