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凤山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凤山城区禁止燃放爆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鞭范围:凤山城区,具体范围为:义水北路上抵东门砖厂,下抵界河大桥;城区东抵河东街百里生态画廊门楼,环城东路以西,发展大道至武英高速出口以北区域(详见附图)。
二、禁鞭时间:自2014年2月15日(农历二零一四年正月十六)0时起在禁鞭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和礼花弹及电子声响等。
四、在上述禁鞭范围和禁鞭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禁鞭工作。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社区居委会、学校及有关行政村要配合做好禁鞭的宣传、教育和其他协助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应做好家属工作,带头执行禁鞭规定。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鞭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依法查处外,县纪委监察局还将依据相关党纪政纪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不听劝阻,依然燃放烟花爆竹和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或由此引发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加以劝阻,并向县禁鞭办举报(举报电话:110),举报一经查证属实,由县禁鞭办对直接举报人给予经济奖励100元至500元。
九、本通告自规定之日起施行。
罗田县人民政府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