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社会反响良好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实行立案登记制的决议,县法院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畅通诉讼渠道,化解立案难问题。
过去实行的立案审查制,实际上是把开庭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提前到了立案阶段,从而把一部分案件排除在外。“立案难、立案繁”的流言不胫而走,涉诉当事人反响强烈。3月起,县法院正式实施立案登记制。对前来起诉的当事人不再像以往那样需要经过审查才予以立案,对符合诉讼法规定的情形,就直接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先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
据该院立案庭庭长刘洪波介绍,立案登记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法院不能拒收当事人的诉状,无论标的额有多小,也无论案件有多复杂,所有的起诉都必须进行登记,符合起诉条件的当场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7天之内下裁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拿着裁定书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再也不会出现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作裁定的“三不”现象。
该院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在登记的131件案件中,当场立案的占81.7%,民事、执行、行政非诉案件同比均有上升,来诉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反响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