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圩区司法局热心为民办实事法律援助显温情
“非常感谢你们法律援助中心对我的帮助,我始终相信政府部门会帮我们群众解决难题”。近日,小玲(化名)专门定制了锦旗送到龙圩区法律援助中心,笑容满面地向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我去年4月入职某工厂从事质检工作,9月份在一次工作中受伤,经过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但是入职时与工厂方签订了一份理赔协议,协议约定工伤赔偿均由人社部门赔偿,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愁眉紧锁的小玲来到龙圩区司法局寻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耐心听着小玲的诉求。经研究,小玲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的受理条件,且该理赔协议中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由工厂赔付。工作人员当场指引小玲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受理审查后当日指派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承办律师深入研究案情,多方收集证据材料后申请劳动仲裁。最终案件在仲裁庭上调解结案,小玲获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000元。
龙圩区法律援助中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全力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实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为人民群众及时提供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2022年龙圩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52件,有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法律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20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8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5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3个月,九级伤残计发11个月,十级伤残计发9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18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6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3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1个月,九级伤残计发9个月,十级伤残计发7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