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北县2020年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及直线驻县各相关单位:
《浦北县2020年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9月4日
浦北县2020年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方案
为巩固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成效,坚决打赢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实现“三年大见成效”的目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7号)和《钦州市南流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钦州市2020年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钦市南流江治理指挥部〔2020〕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南流江干流江口大桥及支流张黄江皇后大桥、小江水库等3个断面年均水质达III类及以上标准(详见***1)。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1.全面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保持在80%以上;流域内各镇(街道)100%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畜禽粪污全量化处理利用设备设施,60%以上小散养殖户得到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第三方服务机构服务。〔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浦北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全面建成畜禽粪污综合利用长效机制。流域内各镇(街道办)根据《钦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8-2020)》和《广西深入推进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推进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形成可持续的市场化机制,全面建成畜禽粪污综合利用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浦北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监管。根据《钦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9-2030)》要求,加大禁养区、限养区监管力度。流域内各镇(街道)应结合河长巡河加强禁养区巡查,南流江干支流禁养区内严禁开展畜禽养殖生产活动;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迁入畜禽养殖专业户,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实施生态化、标准化技术改造,实现养殖废弃物全量化资源化利用。〔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河长办);配合单位:浦北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推行生态养殖,实现源头减量。根据《广西畜禽现代生态养殖场认证工作方案(2019-2020)》和《现代生态养殖场验收评审标准(2.0版)》,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进行生态养殖场建设和认证;2020年12月底前,流域内各镇(街道)畜禽规模养殖场生态认证比例达到90%以上,实现畜禽粪污源头减量。〔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浦北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加强畜禽存量粪污监管和治理。进一步加强存量粪污的监管,开展排查,建立台账,加大巡查力度,依法查处偷排漏排污染环境的行为。根据“排隐患、降风险”原则,对氧化塘、储液池的存量粪污进行治理,确保养殖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理。〔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浦北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加强城乡生活污水治理
1.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一是加强污水管网建设与管理,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效能。 推进县、镇级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确保县级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镇级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排放。2020年12月底前,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进水化学需氧量(COD)浓度达到110mg/L以上;流域内11座镇级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70%以上,进水COD浓度达到100mg/L以上。二是推进污水处理厂扩容改造工作。流域内各镇根据实际情况完成镇级污水处理厂管网新建和修复工作,对现有规模难以满足新增污水处理负荷的污水处理厂要开展扩容改造,以提高污水处理能力。三是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和在线监控管理。加大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开展监测和抽查;督促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运维,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经培训后上岗,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2020年8月底前,流域内镇级污水处理厂增加除磷工艺,安装进出水总磷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自动监测设备要由专业单位运维,保障数据稳定真实传输,实现数据实时监控。〔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浦北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流域内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业企业、城镇居民、农业农村等入河排污口监管,不定期对日排废水量大于或等于100吨的入河排污口开展监测,全面整治不达标的排污口。〔牵头单位:浦北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强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2020年12月底前,浦北县完成8个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任务。〔牵头单位:浦北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相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强化工业污染治理
1.加大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监管力度。县城工业区、张黄工业区、泉水工业区等3个工业区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尾水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经管委;配合单位:县公安局、浦北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开展涉水污染企业专项整治。2020年10月底前,流域内各镇要开展涉水企业“铲污除险”专项整治,全面加大对涉水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切实解决涉水环境污染突出问题。〔牵头单位:浦北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经管委;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2020年12月底前,流域内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入户率达到90%以上。发展节水农业,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推广水肥一体化等技术,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和循环农业技术模式,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和秸秆还田,推进生态农业建设。〔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推进水产养殖污染治理
流域内各镇加强水产养殖禁养区监督管理,开展养殖水域滩涂环境治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清理违法违规的养殖设施,严厉打击非法养殖行为;大力推广生态健康养殖,加大水产养殖池塘标准改造力度。〔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浦北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加强控磷排放
继续落实控磷措施,加大控磷宣传力度。提高有机肥施用率, 减少化肥施用比例;引导居民使用无磷洗衣粉、无磷洗涤剂;严控水洗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有磷产品。〔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浦北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城管执法局,县融媒体中心;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加强河道、河岸综合治理
加大流域内非法采砂打击力度,南流江江口大桥断面上游5公里范围内全面禁止采砂。加强南流江干支流河道、河岸垃圾清理和日常保洁,保持河道畅通、河面清洁、河岸干净,禁止利用河滩放牧、禁止在河岸边设置垃圾收集点。全面排查清理非法利用河道、河岸进行农业种植、圈养(放养)禽畜、非法设置排污口等行为。〔牵头单位:县水利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八)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
加强南流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为南流江精准治污提供技术支撑。浦北生态环境局要每月监测1次南流江江口大桥、 小江水库、张黄江皇后大桥等3个断面水质。〔牵头单位:浦北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水利局〕
三、保障措施
(一)全面落实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明确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各牵头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工作任务,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落实本方案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南流江流域干支流水质达到本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各配合单位根据职能履行配合责任,县河长办全面落实“河长制”,深入推行河长治污,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加强组织协调。要定期调度工作进展,适时组织开展水环境形势会商,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督促各镇(街道)各部门推动工作落实。各牵头单位根据职能成立技术帮扶组,深入基层,切实加强督促指导。并于2020年9月起,每月20日前牵头单位将工作开展情况以简报形式报浦北生态环境局。(浦北生态环境局邮箱hbj8211137@163.com)
(三)切实落实资金。加大南流江治理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及自治区各项专项资金。相关各部门足额落实本级财政资金,通过调整资金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资金、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服务、广泛吸纳社会资本进入环保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保建设等途径筹措治理资金。
(四)加强考核问责。将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同时纳入相关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对治理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对进度严重滞后、未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应河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