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责令限期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的通知书
各相关矿业权人:
根据《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全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贵自然资发〔2022〕65号)相关规定,现发布一批应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矿业权人名单,请各相关矿业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作佐证材料。矿业权人需在1年内履行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逾期未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作佐证材料或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恢复治理未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的,缴纳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本息一次性缴入同级财政,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对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按照复垦协议内容使用保证金进行修复,若保证金不足以完全支撑矿山修复工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联系电话:7823151
***: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人名单
平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