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区农业农村局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为规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术语解释
(一)证明。本工作规程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本工作规程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区农业农村局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区农业农村局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二、适用对象
申请人对区农业农村局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特别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
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
三、材料受理
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属于区农业农村局《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清单》内的政务服务事项。
(一)现场申报。申请人事先在政务网站并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或现场由受理人员提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指导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受理人员须将签好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连同其他申报材料进行妥善保管。
(二)在线申报。申请人在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申报材料栏中,根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示例样表和空白文本,自行填写,将签好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连同其他申报材料进行电子化,一并上传至申报系统。
四、审批批复
相关业务科室依法对涉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办理,审批完成后,将许可文书发放给申请人。
五、加强信息核查
相关业务科室通过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行政协助、现场勘查等方式,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事中事后核查。通过核查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有过错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阜新市太平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