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起纠纷悉心调处平事态——绥中县司法局高台镇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
县政务公开办:
2021年5月28日上午,绥中县高台镇腰古村村民韩某在自家承包地里耕地,同组村民朱某借以韩某承包地合同有纠纷为由,不让其耕地而引起纠纷,当时二人发生了口角,双方随后互相厮打,朱某将韩某打伤昏倒。朱某向高台派出所拨打电话报警,韩某家人到现场后,先拨打120急救,又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干警出警后,韩某被120救护车送到绥中县县医院,住院治疗10天,医学诊断为脑震荡、头部挫伤、颈部软组织挫伤,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1833.02元;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787.90元;合计3120.92元。
此治安案件经过高台镇派出所调解无效后,韩某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绥中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朱某赔偿韩文山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由于种种原因韩某未得到相应赔偿,因此双方争执不休,再次陷入矛盾纠纷之中。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委托绥中县司法局高台镇司法所协调,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2022年8月16日,高台镇司法所接受委托后,调解人员结合情理、法理,积极疏导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和心理,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宣传讲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列举类似案件的处理情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了大量细致的矛盾化解工作,通过不懈努力,反复劝解调处,最终促使矛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朱某一次性支付韩某各项赔偿费用共计2000元。
达成协议后,韩某十分满意,表示今后将按照调解协议约定不再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要求,并当场写下了保证书。至此,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以成功化解,彰显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