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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

Admin - admin 于2022年12月06日发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执法监督,推进政务公开,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我局行政执法公正高效文明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坚持“合法、公正、准确、全面、及时、便民”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六)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服务指南;

(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八)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九)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二节 事中公开内容

第五条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按规定出具相关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六条 我局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公示本单位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执法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执法对象、执法流程、办理时限和收费依据标准等)以及申请材料样本等,要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单位等内容。以下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予以事后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对象、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三)“双随机”查处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其他需要事后公开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八条 我局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取一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及服务窗口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微信、手机APP工具软件等方式;

(六)其他方式。

第四章 审核、纠错机制

第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检查、谁公示,谁查处、谁公示”的原则,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由我局各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并以我局的名义进行公示。执法部门负责人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我局各执法部门按职责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十一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对出现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弄虚作假、泄密等问题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我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四条 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六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人数、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现场勘验应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等文书;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九条 进行现场勘验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一条 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十四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依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 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九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三)不按规定保管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南丰县林业局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我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未经法律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实施细则

第四条 我局法制机构负责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一)重大行政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指执法部门对公民处以行政处罚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50000元以上。

)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变更、撤回、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

)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的局属行政执法部门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在集体讨论前送审。

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的合理时间。

第六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或有关情况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和认定证据、依据等内容。法制机构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予以补充。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法制机构进行备案。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我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机构提供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二)本机关对该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执法机构提供的事实证据材料是否清楚,证据材料是否充分,材料是否齐全;执法机构提供的事实证据材料的真实性由执法机构负责,执法机构不得提供伪证;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九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十条 法制股对重大执法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一)对执法机构提供的证据材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件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具体承办案件的局属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实施细则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制机构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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