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珠海市斗门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补助发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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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11月07日发表
为进一步加强斗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非遗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参考珠海市及周边地区非遗传承人补助标准,结合斗门区实际情况,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研究通过,自 2022 年起,斗门区区级非遗传承人补助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 3600 元。
各镇(街)、区非遗保护中心要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督促非遗传承人用好传承补助经费,积极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非遗传承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非遗传承人义务的,及时报送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视情节轻重停发或减发传承人补助经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不再适宜担任非遗传承人的按程序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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