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退建安劳保费的通告
关于核退建安劳保费的通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桂政发〔2012〕42号)规定: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建安劳保费,建安劳保费按照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建安劳保费率标准计取。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1个月后,可向当地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申请拨附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统一收取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的通知》(桂政发〔2019〕20号)等规定,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我局开展历年应退未退工程项目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清退工作,对2020年5月以前存在专用账户未办理核退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企业进行清查,尚有应拨付未拨付262个项目101家施工企业,请涉及到的单位(详见附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核对并办理清退手续。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单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单位自行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拨付建安劳保费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4)最近(三个月内)购买的养老保险单据(***、缴费明细表);(5)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6) 建设单位交款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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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0771-3622571;联系人:赵娜。
大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9日
文件:
20200407(建管股)建安劳保费通告附表.xlsx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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