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6年11月4日,征收人龙城区人民政府作出了《龙城区海龙街道八里堡村C、D段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进行了公告,被征收人李子刚,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一处,坐落于龙城区海龙街道八里堡村,土地证号朝双国用(1998)第字120101153号,占地面积574.54㎡,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
经评估李子刚的被征收房屋的资产总价格为1426344.00元。依据《条例》和《方案》,征收实施人与被征收人多次进行房屋补偿谈迁,但在征收期限内由于被征收人要求的补偿标准太高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现依法对被征收人李子刚作出朝龙征字[2017]1号补偿决定。
补偿方式为:
货币补偿方式
1、有照产权房屋价值按市场评估价格1209390.00元。
2、其他附着物价值按市场评估价格216954.00元。
上述二项补偿数额共计1426344.00元。
现依法公告送达朝龙征字[2017]1号补偿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请被征收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龙城区人民政府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