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菏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调动各阶层、各行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加快发展,市政府研究决定组织评选菏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和范围
(一)评选名额:共评选菏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00名,其中职工75名,农业25名。名额分配依据各县区职工人数、农民人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并照顾特殊行业(名额分配表见***)。
(二)评选范围:2011年以来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农民工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二、评选条件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开拓进取,在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完成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文化实力和竞争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安全生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积极推进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表彰奖励
市政府对评选出的企业职工和农民授予“菏泽市劳动模范”称号,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授予“菏泽市先进工作者”称号,并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四、工作要求
评选推荐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职工劳模总数的50%,科教人员不低于职工劳模总数的2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职工劳模总数的20%。农业加工和服务业企业负责人不得超过农业劳模总数的30%。妇女、少数民族要占一定比例。副处级以上公务员一般不参加评选。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认可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条块结合、逐级推荐的办法,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评选程序,严格审查、严格把关,接受群众监督;发现弄虚作假者由监察机关追究推荐单位责任,并取消被推荐人参选资格。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