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菏征公告〔2015〕2号
为菏泽市开发区城市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菏泽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位置范围:
地块一:李胡同社区耕地、林地、建设用地以东,李胡同社区林地以北,李胡同社区林地以西,李胡同社区耕地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岳程办事处李胡同社区。
用途:工业。
地块二:杨董社区耕地、何庄社区耕地以东,杨董社区耕地以南,杨董社区耕地以西,杨董社区耕地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岳程办事处杨董社区,何庄社区。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三:南庞社区耕地、杨董社区耕地以东,南庞社区耕地以南,杨董社区耕地、南庞社区建设用地以西,杨董社区耕地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岳程办事处南庞社区,杨董社区。
用途:工业。
地块四:张楼社区耕地以东,均张庄社区耕地、张楼社区耕地以南,张楼社区耕地以西,张楼社区耕地、建设用地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佃户屯办事处张楼社区,均张庄社区。
用途:工业。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2]288号文)公布的菏泽市牡丹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3]13号)的规定执行。被征收土地社区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菏泽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会同开发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附着物、构筑物、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3月23日由菏泽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依法进行补偿登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由菏泽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