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县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4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56号),市政府研究核定各县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共计81779名,其中教师编制78933名,职员、教辅人员编制2846名。
已经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根据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和城镇学校大量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等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原则,科学合理调整使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综合考虑班额、生源等情况提出具体分配方案,报县区编办审核批复,2016年7月底前下达到各学校。
各县区要从严控制事业编制总量,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核编后县区需要增加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由各县区在本县域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市经济开发区增加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市级调剂解决。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严格编制使用审核制度,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编制实名制管理。要按核定编制配备教职工,严禁超编进人,超编满编的中小学教职工应确保只减不增,逐步将人员调整到编制员额以内。要切实做好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调整,建立合理有序的教师流动机制,积极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空编学校流动。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全面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严格定岗定员,实行竞争上岗,公开聘任,切实加强和优化教职工队伍。
***:菏泽市县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表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