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水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
深入贯彻***、***和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配套措施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菏政办发〔2021〕13号)的有关要求,规范和完善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根据《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城市供水实际,制定《菏泽市供水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适用范围
《细则》适用于在菏泽市中心城区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十二条,说明了出台目的和依据,明确了适用范围和供水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规定了供水专业经营单位的职责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责任等。
(一)明确供水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明确供水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暂按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民用建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菏政办字〔2018〕6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对于民用建设项目,小区内供水设施配套费按照单位建筑面积27元/m²执行;对于工业建设项目,供水设施配套费红线外依据日设计用水量1200元/m³执行;对于需要专业经营单位供水的民用建设项目非居住、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空层和附属设施等按标准的50%征收。
(二)规定供水专业经营单位的职责。供水专业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用户计量表前(含分户计量装置)的供水设施,并应按照有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及约定期限,对缴纳完成供水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供水设施配套建设,且不得另外收取其他建设费用。对于没有按供水工程配套建设协议足额缴纳供水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供水专营单位将不予供水。
(三)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供水专项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含保障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外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与供水专业经营单位签订供水工程配套建设协议,作为配套费缴纳、工程配套建设以及政府监管依据,并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菏泽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菏泽市供水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