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公示2022年度第10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
经湖北省人民政府以鄂政土批〔2022〕1215号文件批复了“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呈报2022年度第10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一)征地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22〕1215号
(三)批准时间:2022年8月11日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本批次拟征收总面积4.0134公顷(全为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4.0087顷(含耕地3.818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047公顷。共3个地块,地块1、地块2位于斗湖堤镇大圣村,地块3位于狮子口镇窑星村,土地权属分别为斗湖堤镇大圣村、狮子口镇窑星村集体所有。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该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鄂政发〔2019〕22号” 文件公布的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涉及Ⅰ、Ⅲ类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公顷72.90万元、63.6万元,加上青苗补偿费11.7947万元,征地补偿总费用为304.3278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公下发)〔2020〕9号制定的相关标准给予补偿,不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三)安置途径:安置方式有发放货币安置、进行岗位培训后安置,同时结合社会保险安置方式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请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土地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由当地村(场)委会汇总征地补偿情况,向所在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或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结果为准。请上述权利人相互转告。征地范围的勘测定界图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复印。
自本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村村民在被征土地上抢搭、抢建和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也不给予补偿。
本批次征地范围涉及农民可在60天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