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5月26日在我局六楼召开《孝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听证会,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后,现将修订完善的《孝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1年5月28日至5月31日止。
在公示期间如对《孝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有新的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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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孝昌县汇通大道6号
孝昌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5月28日
孝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更加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城乡发展实际,制定《孝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孝昌县烟草专卖局管理的行政区域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申请人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以及充分考虑未成年人保护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设置零售点。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应当定期公示。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根据社会情形的变化,可对局部区域零售点布局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六条 零售点的设立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本规划实施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以下情形外,不受本规划其他条款调整的影响。
(一)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
(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条件与不予许可情形
第八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规划关于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的;
3、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书报摊等流动性的经营摊点,活动板房、违规建筑等无准建手续的建筑物,视为不固定经营场所);
2、没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卧室、厨房等非经营用途场所不相连接的视为独立);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4、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30米以下的;
2、党政机关办公场所、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3、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三章 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标准
第十条 以满足需求、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根本遵循,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坚持依法规划、科学论证、合理布局,促进市场规范有序、适度竞争,促进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更加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社会公信力,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规定:
(一)零售点位于城区街道路段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20米;
(二)零售点位于乡镇街道(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消费习惯自然形成的集市)路段,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25米;位于乡镇其他路段(国道、省道、乡镇、乡村公路两侧),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100米;
(三)工业区、行政村、自然村,200人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200人按200人标准设置,每增加100人可增加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30米;
(四)其他综合性农贸市场、商贸市场, 20户以上可内设零售点1个,每增加20户可增加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10米,且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20户,不影响对本区域外零售点间距测量;
(五)居民小区内(不包括一层临街朝外经营的门面)的零售点按小区实际入住户数布局,其申请经营场所必须为商业用房(门面),200户(套)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户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30米,不影响对本区域外零售点间距测量;
(六)景区游客中心、车站、码头的候车(船、公汽、火车)厅内,根据其面积和规模可设置卷烟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10米,且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不影响对周边零售点间距测量;
(七)监狱、看守所、戒毒所、拘留所等相对封闭区域内且有卷烟消费需求的,可内设1个零售点;
(八)大型建设工地工期在一年以上,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区域内,可设置零售点; 300人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20米,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不得长于工期,不影响对本区域外零售点间距测量;
(九)加油(气)站设有专门便民店,与加油(气)机机座间距5米以上,且有与其它未包装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分开陈列的专柜的,按照一店一证原则,在其经营场所内可设1个零售点,不影响对周边零售点间距测量;
(十)单向高速公路加油站便利店、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可分别设置零售点1个。
第四章 准予发放许可证的特殊情形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视当地实际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一)企业类型改变的,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二)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三)法院判决或相关行政处罚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四)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五)因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需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持证零售户积极配合,主动歇业后另选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十二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询属实,适当放宽办理要求,但每人限办一证且必须由本人经营,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同时也不影响对周边零售点间距测量。
(一)申请主体
1、残疾人;2、军烈属;3、退役军人、伤残军人;
4、贫困户、低保户;5、夫妻双方均属下岗失业人员(失业证明材料);6、国家及当地政府,国家烟草专卖局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的申请人。
(二)经营场所
1、实际营业面积(不包括办公场所、仓库、车库、生活区等功能区域的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在其经营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同一楼层内每50个摊位可设1个零售点;
2、营业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或二星以上的饭店、酒楼、宾馆、度假村、农家乐、娱乐场所、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在其营业场所内有独立烟草制品展示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3、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茶楼(酒吧)、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在其营业场所内有独立烟草制品展示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五章 相关解释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的合法通行线路测量,测量线路跨越道路时若遇封闭道路、隔离带等情形,按最近的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起始间距从两点间可通行的大门中间线开始测量。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零售点与中小学、幼儿园间距,以零售点经营场所进出口通道中心点到中小学、幼儿园进出口通道中心点之间最短步行间距进行测量。若零售点经营场所或中小学校、幼儿园有多个进出口通道的,以最短间距进行测量(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的营业面积,以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所称 “不低于”、“以下”不包含本数,“不超过”、“以上”包含本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如上位法有调整,本规划出现部分条款与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章、条例有冲突的,按上位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划由孝昌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划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2016年7月1日实施的《孝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孝昌烟办〔201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