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申请检定告知书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要求,对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1)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强制检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申请检定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通过“南京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管平台”(操作流程见***2)进行注册,并主动对照《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做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登记造册、备案和申请检定工作。使用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数据和承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备案和申请检定过程中如数据填写不完整或不准确,由此引起的瞒报漏检、超期未检或脱检带来的法律后果由使用单位负责。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二、国家规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免收检定费。为此,请使用单位严格按照《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要求分类管理,不得将非强检计量器具按强检计量器具进行备案和申请检定,也不得将强检计量器具作为非强检计量器具瞒报漏报,以完善本地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台账和经费保障需求的基本情况,确保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应检尽检”。
三、在对照《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时,请认真阅读“强检范围及说明”,确定计量器具是否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请使用单位在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到期前1个月申请检定,如不按时或不按要求进行备案、申请检定,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由使用单位负责。对发现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咨询电话:025-52183346
***:1.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2.南京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网上注册、申报备案、报检指南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