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干部贪污9万余元获刑11个月
柴湖镇一全姓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折合价值94297.4元。16日,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全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全某违法所得的赃款94297.4元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全某在担任柴湖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委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虚报村委会扶贫、移民项目资金,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折合价值共计94297.4元。2018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发现全某涉嫌职务侵占,遂展开调查,其到案后交代了部分涉案事实。此案移交至钟祥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全某交代了组织已掌握的涉案事实。案发后,全某已退清上述赃款。
法院认为,全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全某贪污扶贫、移民等特定款物,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清全部赃款,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李天学 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