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南漳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南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合理配置,因地制宜,服务社会,方便消费,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 南漳县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南漳县烟草专卖局审核发放,具体事项由南漳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中小学校内(含中等专业学校)及出入口向外周边延伸50米以内的;
(六)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七)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八)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九)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十)对原已依法设立的但不符合本规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不予撤销,但在有效期界满后不予延续。
(十一)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卷烟经营资格时间未满三年的;
(十二)拒绝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或暴力抗拒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的;
(十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六)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相关规定的;
(十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十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地方政府相应惠民、惠农工程设立的农村商贸服务点,同时经营日杂百货与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再生资源回收的,符合门店内不具有挥发性物质及安全隐患,且卷烟陈列展卖区与农资、废旧物品实行了有效隔离的经营场所;
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设置的购物场所;
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
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准予经营证明并在有效期限内的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相对固定场所;
已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开设的门店及住宅小区平层全开放式门店。
第八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认定标准:
1.“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
2.所谓“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不能出现无障碍通行的情况。
3.固定的经营场所,是指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地方不可移动,且是合法拥有,不能是违章、临时、非法的建筑和流动摊点。
4.经营场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需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2人以上到现场实地勘验、记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或本级。
第十条 学校周围是指自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该距离的测量方式为从学校出入口中间到经营场所大门,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可供行人通行的最短直线距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局、省市烟草专卖局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烟草专卖局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0日起施行。《南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南烟局(2018)6号)同时废止。
南漳县烟草专卖局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