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公示
根据《湖北省农村“三资”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襄城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经区法制办审核,现予以公示,公示期:2015年5月7日至5月13日。
襄城区农业局
2015年5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做好监管代理工作,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和挪用。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四权”不变,规范管理。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权、收益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基础上实行监管代理,科学核算,保值增值。
(二)市场主导,规范交易。遵循市场运行规律,资产处置民主议定、公开、公平、公正;资源发包实行公开招投标,阳光操作,提高资产资源利用效率。
(三)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加大日常动态监管力度,强化违规违纪查处力度,切实保障村集体“三资”安全。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用、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五条 区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负领导责任;区农业局、财政局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指导责任;各乡镇办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六条 区监察、财政、审计、民政、农业(经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积极开展“三资”示范区创建工作。区监察局负责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区农业、财政部门为监管主体,要做好日常监管、规范工作程序;区农业(经管)局负责具体指导完善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加强合同管理;区农业局、审计局负责共同组织好审计监督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乡镇办做好村务公开、公示民主管理,完善公开、公示办法。
第二章 监管代理
第七条 各乡镇办要成立由纪(工)委、经管站、民政办等单位人员组成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人员培训。依托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监管代理服务机构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代理服务职责。
第九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和交易工作应建立由政府领导,纪委、监察、财政、审计、农业、民政、经管等相关单位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参与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十条 监管工作职责
(一)乡镇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对所辖村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及“三资”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实施。每半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专题会议和情况通报。
2、负责督促“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指导村级组织编制村级年度预决算方案。
3、制定村级“三资”管理年度考核方案,审核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办理。
4、每年组织一次村级“三资”的清理核查工作。
5、在区农业局、审计局指导下,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接交工作。
6、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方式。
7、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违反“三资”管理办法人员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8、配合区纪检、监察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查处。
(二)“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工作职责
1、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审核、监督村级年度收支预决算工作。
2、代管资金。“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村级资金“代管专户”,监督村级资金收支活动。
3、代理现金收付。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按照村级收支内容及时办理资金报账业务。
4、做好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和变更登记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5、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级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
6、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区财政局、经管局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代理期间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
7、协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监管。协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工作。
(三)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2、负责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处置的档案管理;
3、组织交易当事人签订、履行交易合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4、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等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及时报告;
5、开展对资产、资源及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
第三章 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主要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所有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及时进入乡镇办“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专用账户,实行票款同行,严禁使用其它收据,有条件的地方农村集体收入可申请“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代开票据,确保收入全额、及时缴入中心账户,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原则上一个村一个户头,不得多头开户。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主要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严格支出用途。
1、生产性支出。项目建设必须遵循先批后建的原则,区、乡镇办和各职能部门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资金渠道、实施主体进行;由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或因发展生产需要建设的项目,原则上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各村自行组织招投标,5—20万元的项目由各乡镇办依法进行招投标,20—50万由区行政服务中心(区招投标中心)具体负责,50万元以上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项目建设必须严格实行“四制管理”,即法人制、监理制、合同制和招投标制。项目竣工后,提请相关部门评审、验收。所有项目都要按决算数进入资产账户管理。
2、管理费用支出。管理费用包括村干部工资、办公经费、报刊费等。严禁违规发放各种补贴、实物。村两委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发放误工补贴和其他钱物的,须报经乡镇办批准后方可发放,不得擅自设立发放项目。报刊费按照农民负担有关规定的人均不超1元标准限额控制,严禁超标。
3、非生产性支出。由各乡镇办根据各村实际制定年度非生产性支出标准,实行限额管控,严禁超范围列支非生产性支出。烟、酒、茶叶一律不得报销。
第十三条 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 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的限额,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据各村会计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及支出状况,与村委会协商决定。原则上备用金的额度乡镇限制在3000元至10000元之间,涉农街道办事处限制在3000元至20000元之间,特殊因素需要增加备用金额度的行政村,必须经乡镇办“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备用金的领取由村报账员申报,村财务负责人审核,“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主任审批。
第十五条 严格日常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总体平衡、积累发展”的原则,严格编制年初预算、年终决算;实行按时报账制和签审制。每月或每季必须报账一次,所有支出须有用途说明、经手人、证明人、村主任或书记签字,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代理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列支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必须要有税务部门的正式***,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税务***的零星开支,报经乡镇办批准,明确支出明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后入账列支,但限额控制在500元以内。
第四章 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包括归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要按资产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要落实管护责任人,明确管护责任。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在乡镇办“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按相关要求,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资源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矿藏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登记。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名称、类别、坐落、四至边界、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因国家建设征用等变动要重点记录。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处置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实行租赁、承包或出让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报乡镇办“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处置,并签订书面合同。对于价值较大的资源处置必须评估并聘请专业单位或人员进行。
第二十条 加强债务管理。按照“锁定旧债、严控新债、逐步化解”的原则,旧债应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每年进行核实清理,做到账账、账证相符;严禁增加债务,确需增加债务的必须经乡镇办审批,未经批准不得举债。项目建设须量力而行,严禁举债用于发放干部福利或招待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五章 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村的民主理财小组和纪检小组合并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成员由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村民担任,现任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必须做到“四议两公开”,即由村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实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二十二条 村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开展民主理财活动,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
(三)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加强村报账员管理。村报账员应具备从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能。村级报账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报账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应报乡镇办“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同意,代理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后备案。
第二十四条 乡镇办“三资”监管工作实行公示制度。一般按季度公开,每季度末代理中心以村为单位将村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明细、资产资源交易处置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资产资源发生变动的应随时公示。
第二十五条 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 乡镇办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每年要通过自查自找、党员群众评议、征求包村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专项核查等形式,依托乡镇办纪委和“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力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级人民政府及区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对村级财务实行年度、专项或抽样审计,并对村“两委”任期内经济目标责任和离任的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向群众公开,纳入中心存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或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办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
(三)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四)在集体资产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有集体资产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农业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