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金融办关于惠企政策的公开公示
序号 | 政策干货 | 政策依据 | 责任部门 | 责任科室 | 联系电话 |
1 | 创新普惠金融产品业务模式: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为重点,为各类客户量身定制个性化的金融产品业务模式,切实提高普惠金融服务质量。 | 《2018年株洲银行业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行动实施方案》(株银监发〔2018〕10号) | 县金融办 | 金融发展股 | 24312433 |
2 |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发挥好小微企业间接融资的主渠道作用,实现信贷供给总量稳步增长。要继续将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作为投放重点,2021年努力实现此类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的“两增”目标。五家大型银行要努力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全年增长30%以上。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9号) | 县金融办 | 金融发展股 | 24312433 |
3 | (一)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有限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二)引导降费让利。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调降再担保费率,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收取的担保率原则上不高于1%,对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三)清理规范收费。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收费行为,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 | 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国办发〔2019〕6号) | 县金融办 | 金融发展股 | 24312433 |
4 | 降低融资成本。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支小支农支新业务,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收取的担保率原则上不高于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 | 《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号) | 县金融办 | 金融发展股 | 24312433 |
5 | (一)上市补助①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二三五”比例分阶段(即向湖南证监局辅导备案、申报上市材料并获受理、发行上市三个阶段)给予总额1000万元补助,待企业成功上市后可按不超过30%用于奖励企业管理团队及技术骨干。首发募集资金超过10亿元的,再按超过部分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②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二三五”比例分阶段(即向湖南证监局辅导备案、申报上市材料并获受理、发行上市三个阶段)给予总额500万元补助,之前享受的新三板挂牌补助相应扣除。对成功转板至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北交所企业,再给予500万元补助。③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借壳上市或在香港、美国等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且在株洲本地纳税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 万元补助。 (二)挂牌补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在湖南股权交易所股改板、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补助,其中涉农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补助。企业挂牌当年税收不得低于2万元,其中涉农企业当年税收不得低于1万元。 (三)迁入补助对总部注册地迁入株洲市并完成工商、纳税登记关系变更且在株洲本地纳税的上市公司,承诺不搬离本市,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补助。同时享受株洲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 | 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株政发〔2018〕16号) | 县金融办 | 金融发展股 | 24312433 |
6 | (一)金融机构信贷奖励。金融机构年末存贷比高于全县平均水平或新增规模存贷比超过75%的,按年内累放工业企业贷款总量(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除外)的2‰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可直接奖励给金融机构班子成员及对公团队。(二)资本上市。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或港股、境外上市的企业,当年奖励500万元。上市成功、兼并重组、抛售限售股后,企业高管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万元以内的、1000万元—5000万元的、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70%、90%予以等额奖励给个人。(三)鼓励基金发展。①产业基金中政府性投资收益超过基准收益率部分,按70%的比例让渡给社会投资机构和项目团队。对基金管理公司按其股权交易收益实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80%予以等额奖励,对基金管理公司高管人员按实缴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80%予以等额奖励。②对基金投资我县项目期限超过3年且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在存续期内对基金按其运营产生的实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70%予以等额奖励。③对引进外地产业项目的私募基金,自项目投产运营起连续5年,按引进项目当年实缴税收县级留成增量部分的40%予以等额奖励。 | 关于印发《攸县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攸发〔2022〕7号 | 县金融办 | 金融发展股 | 243124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