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多举措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作出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赫章县多举措组织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1.资助参保参合。医疗救助范围中的第一、二、三、四类对象,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一定比例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住院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一是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城乡精神病患者的住院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和人寿保险公司按起付标准赔付后,个人自付费用实行全额救助。二是城乡低保对象住院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和人寿保险公司按起付标准赔付后,其个人自付部分按不低于60%给予医疗救助,年救助封顶线累计不得超过25000元;三是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超过上年度该申请人家庭总收入的三分之二,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住院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和人寿保险公司按起付标准赔付后,其个人自付部分按不低于50%给予医疗救助,年救助封顶线累计不得超过15000元;
3.门诊医疗救助。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城乡精神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实行全额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个人自付费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予以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封顶线每人每年不得超过3000元。患有特殊病种的医疗救助程序参照住院医疗救助程序执行。
4.“一站式” 服务。目前全县暂时对城乡精神病患者实行“一站式” 服务,即通过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实行“一站式”救助,统一结算。
5.对因患大病重病困难群众实施医前救助。
对患重大疾病且无力治疗的困难家庭,持医疗机构的入院通知书和诊断证明到所在乡镇社会事务办提出书面申请,经调查核实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填写《赫章县城乡医疗救助审核审批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给予医前救助,出院后仍可按照医后救助要求享受医疗救助。医前救助封顶线不得超过3000元。
6.对农村儿童“两病”(心脏病和白血病)的救助。参照赫章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赫章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儿童“两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赫卫食药监发〔2012〕22号)文件执行。
7.城乡医疗救助不限病种,不设起付线。鼓励救助对象积极参保参合,医疗救助对本应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及人寿保险公司赔付部分不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