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实施大病保险政策有调整
“大病保险实实在在为我们一家人减轻了不少负担。”日前,家住婺城区秋滨街道的唐某说,今年初。他因颅内动脉瘤先后在金华市中心医院和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接受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46.31万元。这笔费用对于唐某这样的普通家庭而言根本无力承担。
不幸中的万幸,唐某缴纳了3份大病保险选缴保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27.55万元,大病保险报销14.59万元后,个人仅需支付4.17万元,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1%,其中大病报销比例占31.51%。
我市“选缴保费法”大病保险制度自2018年起实施,在省定“基本保费”的基础上,增设了“选缴保费”项目(个人自愿缴纳,每份100元,最多3份),累计已为全市41.5万名大病患者减少医疗费用支出48.5亿元,有效减轻了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根据大病保险制度运行实际,我市对原大病保险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修订后的《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从今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八方面内容,即实施范围、统筹层次、筹资机制、待遇水平、困难群众大病保障倾斜机制、资金筹集与管理、大病保险承办、政策衔接,重点对待遇水平和资金筹集与管理两方面内容进行了修订。
据了解,《实施办法》规定我市大病保险费由基本保费和选缴保费构成。基本保费按政府、单位筹资60%,参保人员个人缴费40%的比例筹集。选缴保费每份100元,由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自愿选择缴纳,最多可缴纳3份。参保缴纳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的在校学生,享受连续缴纳选缴保费3份满三年待遇。大病待遇由基本保费待遇和选缴保费待遇组成,先享受基本保费待遇后享受选缴保费待遇。
《实施办法》修订后,适当提高了部分选缴保费报销比例,待遇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如对连续缴纳选缴保费1份、2份、3份未满三年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1%、2%、3%,即76%、77%、78%,最高报销限额为40万元;连续缴纳选缴保费1份、2份、3份满三年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1%、5%、10%,即76%、80%、85%,最高报销限额分别为60万元、80万元及不封顶。
此外,《实施办法》还扩大了保障范围,大幅减轻罕见病等大病患者的用药负担。《实施办法》规定纳入浙江省罕见病用药保障支付范围的罕见病用药费用,经浙江省罕见病用药保障基金报销后,剩余费用纳入“选缴保费”规定报销。符合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目录的药品,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含国家谈判药品)后,未纳入我市特殊病种药品目录范围的,继续参照原浙江省大病用药规定纳入“选缴保费”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