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皇姑区凤姐蔬菜经营中心不合格油麦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7月5日),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沈阳市皇姑区凤姐蔬菜经营中心经营的油麦菜
(一) 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3月15日,在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沈阳市皇姑区凤姐蔬菜经营中心经销的油麦菜一个批次被抽样,样品经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腈菌唑项目单项判定不合格。该批次油麦菜为沈阳市皇姑区凤姐蔬菜经营中心从沈阳市皇姑区观音大棚周庆国处购进,购进日期:2022年3月15日,数量:5公斤。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2年4月13日,我局鸭绿江所在收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22SSC02407)后,立即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的程序对当事人及涉案产品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5日,从沈阳市皇姑区观音大棚周庆国处购进油麦菜一袋,共5公斤。购进单价6元/公斤,合计金额30元;销售单价8元/公斤。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购进的油麦菜已全部售出,销货款合计40元,获利10元。
当事人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油麦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油麦菜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不予行政处罚(沈皇 市监 不罚 字〔 2022 〕24 号)。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22年6月23日,我局将沈阳市皇姑区凤姐蔬菜经营中心经营的油麦菜违法线索移送至供货者所在地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