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整改方案第104535项整改任务整改结果公示
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
对水源地保护重视不足,除大伙房、碧流河、玉 石水库3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全省所有县级以上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均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由省政府批准划定,由于水源地划定权威性不够,导致水源 保护区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问题十分突出。
二、整改目标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认真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和勘界报批程序。
三、整改措施
1、组织制定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和勘界方案。
2、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省政府批准。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1、根据省环保厅《关于沈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辽环发〔2010〕56号),我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随市区划方案,统一完成保护区划定、勘界等工作。
2、按照整改要求我市保护区划于2018年通过省政府批复(《关于沈阳市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含我区水源地保护区)。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市级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机构或区、县(市)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机构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10日
受理部门:沈阳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沈阳市大东区工作协调组。
联系电话:24856806 88219570
邮寄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大东区观泉路175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431室。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2020年7 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