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关于李进标催告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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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6月13日发表
当事人李进标违反“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一案,我局均安分局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案号为粤顺管均罚[2015]第E00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已于2015年7月24日生效。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且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当事人公告送达粤顺管均罚[2015]第E004号《催告书》。
该《催告书》公告亦同时张贴在均安分局门口公告栏。
***:催告书(粤顺管均罚[2015]第E00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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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4 05:42:28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