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转用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顺建告〔2011〕9号)
因城镇建设需要,顺德区人民政府拟将杏坛镇麦村村股份合作社所有的3.6716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按规划作为杏坛镇城镇建设用地。现按规定将农用地转用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杏坛镇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使用土地位置:杏坛镇辖区范围内(具体位置见附图) 。
三、使用土地单位、面积及地类:杏坛镇麦村村股份合作社,面积3.6716公顷(折合55.074亩,全部为农用地)。
四、使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顺德市农用地转用、征用和有偿使用土地暂行规定》(顺府发〔2000〕20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实施办法》(顺府发〔2004〕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杏坛镇土地发展公司与杏坛镇麦村村股份合作社于2009年11月13日签订用地协议书,协议约定: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50000元/亩;
2.逐年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起始标准按照被使用土地面积计1500元/亩·年执行,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一次,支付年限为30年;
3.按被使用土地面积的15%在麦村村股份合作社土地范围内被使用土地范围外给麦村村股份合作社预留发展用地;
4.其他未尽事宜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由麦村村股份合作社依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条款补偿;若无约定,则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0613***令第305号)及《关于调整城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09〕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使用土地范围内的有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请于2011年1月25日前通过村委会或股份合作社以书面形式将意见或听证申请送达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土地利用科(地址:大良街道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2楼,联系人:何***,联系电话:22836071)。
特此公告
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