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用)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顺建告〔2013〕8号)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广州至高明高速公路广州段(佛山境内)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 [粵国土资(建)函〔2012〕27号]精神,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我区陈村镇石洲股份合作经济社、仙涌股份合作经济社合共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至高明高速公路广州段(顺德段)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陈村镇辖区范围内(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涉及的村(居)情况详见以下列表(单位:公顷)
地类名称及编码 | 集体土地 | 国有土地 | 合计 | |||||
石洲股份合作经济社 | 仙涌股份合作经济社 | 小计 | 勒竹股份合作经济社 | 赤花股份合作经济社 | 小计 | |||
农用地 | 小计 | 0.3600 | 0.0000 | 0.3600 | 1.0867 | 1.0462 | 2.1329 | 2.4929 |
建设用地 | 小计 | 0.3898 | 0.3142 | 0.7040 | 0.3882 | 1.***16 | 2.0298 | 2.7338 |
未利用地 | 小计 | 0.0503 | 0.0000 | 0.0503 | 0.9489 | 0.0718 | 1.0207 | 1.0710 |
合计 | 0.8001 | 0.3142 | 1.1143 | 2.4238 | 2.7596 | 5.1834 | 6.2977 |
四、征收(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顺德市农用地转用、征用和有偿使用土地暂行规定》(顺府发〔2000〕20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实施办法》(顺府发〔2004〕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50000元/亩;青苗补偿费3000元/亩;
2. 逐年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起始标准按照被征收(用)土地面积计1500元/亩·年执行,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一次,支付年限为30年。
3.按被征收(用)土地面积的15%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范围内被征收(用)土地范围外给被征收(用)集体经济组织预留征地留用地。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市、区的有关文件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签订的协议执行。
具体工作委托陈村镇人民政府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实施。
五、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由村(用)委会或股份合作经济社依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条款补偿;若无约定,则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令第590号)及《关于调整城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09〕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征求意见后,我局拟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