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锦潇情湘菜馆)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锦潇情湘菜馆(法定代表人:邓训兵):
我局查处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锦潇情湘菜馆拖欠刘锋和刘东伟2016年9月和10月份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818号)。
经查,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锦潇情湘菜馆拖欠刘锋和刘东伟2016年9月和10月份工资9599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2017年3月12日我局在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以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818号),但你单位至今仍未改正。2017年3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818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上述事实,有《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锦潇情湘菜馆拖欠工资表》、《刘锋和刘东伟的调查询问笔录》、《北滘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访(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凭证等证据证明。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锦潇情湘菜馆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处予行政罚款7000元。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锦潇情湘菜馆应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全额缴入《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其中一家银行,同时将缴款回执交至北滘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道10号)。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如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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