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捷利石材厂(无营业执照,实际经营者:陈龙山):
我局查处捷利石材厂(无营业执照,实际经营者:陈龙山)拖欠员工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9]第269号)。
经查,捷利石材厂(无营业执照,实际经营者:陈龙山)在工资支付方面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存在拖欠罗厚武等8人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工资的行为。我局于2020年1月23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顺民政人社监字[2019]第26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你单位在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所拖欠员工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的工资,但你单位在限期内拒不整改。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捷利石材厂(无营业执照、实际经营者:陈龙山)拖欠员工工资表》、《转账记录统计表》、《公示》及其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其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2598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请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永安路28号
联系人:黄先生 尤*** 电话:0757-25576925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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