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2016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佛自然资顺听20195号)
听证告知书
佛自然资顺听[2019]5号
乐从镇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因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14.1511公顷,其中农用地7.2765公顷(耕地0.1894公顷、园地0.0084公顷、养殖水面7.0787公顷)、建设用地5.8052公顷、未利用地1.0694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报批之前,你们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地址:大良街道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2楼,联系人:吴***,电话号码:22837080)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日
***1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为实施城镇建设规划,拟征收乐从镇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14.1511公顷集体土地。现按有关规定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佛山市顺德区2016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地类:乐从镇荷村村范围内,总面积14.1511公顷(折合212.2665亩),其中农用地109.1475亩(耕地2.841亩、园地0.126亩、养殖水面106.1805亩)、建设用地87.078亩、未利用地16.041亩。 四、上述14.1511公顷土地中: (一)12.3053公顷拟作为乐从镇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顺德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复函》(顺府办函〔2016〕70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被征收(用)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社会保障费用管理的意见》(顺府办发〔2016〕49号)、《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理(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管理高效利用土地的意见》(顺府发〔2006〕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7100元/亩。 2.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依据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承包合同无约定的,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3.逐年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起始标准按照征地面积计1500元/亩·年执行,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一次,支付年限为30年。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市、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4.本次征收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12.3053公顷土地按15%比例需安排留用地1.8458公顷,留用地与本批次用地一并报批。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乐从镇人民政府(或委派的下属机构)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签订的协议执行。 (二)1.8458公顷土地属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留用地,为股份合作经济社自用地,不作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不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再提取留用地。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 2019年4月2日 ***2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被征收(用)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社会保障费用管理的意见》(顺府办发〔2016〕49号)有关规定精神,拟定佛山市顺德区2016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如下: 一、对佛山市顺德区2016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其中1.8458公顷属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留用地,不涉及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无需预存社会保障费用)。 二、纳入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人数。佛山市顺德区2016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涉及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在册股东3508人,其中应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310人,具体名单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由股份合作经济社报镇人民政府核准、公示后确定;如集体经济组织未能及时确定名单,应向镇人民政府书面说明原因,由镇人民政府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形成书面说明报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先办理材料报送手续。 三、费用标准。乐从镇人民政府将逐年为被征地单位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起始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计1500元/亩·年执行,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一次,支付年限为30年,累计支付社会保障费用为51014元/亩。参保方式按我区的有关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四、筹资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和粤府办〔2010〕41号文规定,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