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被征土地保障对象老年生活津贴调整至每人每月275元
《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顺府发〔2015〕4号,以下简称“4号文”)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已按《关于做好全区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通知》(顺府发〔2009〕12 号)规定享受老年生活津贴或参保补贴的保障对象,按4号文标准继续享受待遇,无需重新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并且,老年生活津贴改为直接发放,保障对象不再需要缴费。
——老年生活津贴每人每月提高25元。
根据《关于调整我区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老年生活津贴标准的通知》(顺民社函〔2015〕337号)规定,从2015 年保险年度起,按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增幅,每年对老年生活津贴标准进行一次调整,增幅超过10%的,按10%计算。由于2014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86 元,比2013 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68元增长11.5%,增幅超过10%。因此,本次调整增幅按10%计算。即从2015年7月起,老年生活津贴的待遇标准在每人每月250元基础上增加2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75元。目前,全区有58个完全被征土地股份社,约1.2万保障对象享受老年生活津贴,本次调整后,区财政每年增加支出约360万元。
——保障对象7月份将收到两笔老年生活津贴。
由于完全被征土地保障对象老年生活津贴的发放方式,由原来的缴费的次月发放上月的待遇,改为直接发放当月老年生活津贴财政补贴部分,无需再缴纳100元保费。因此,正在享受老年生活津贴的保障对象7月底前将收到两笔款项:一笔是按原制度规定缴交6月份保费后核发的老年生活津贴(按350元/月标准计算);另一笔是新制度实施后7月份的老年生活津贴275元。
——符合条件尚未享受老年生活津贴或参保补贴的保障对象需及时申领
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按照保障对象的年龄段给予老年生活津贴或参保补贴,为保障对象提供一定保障。其中,所属股份社符合资格时年满45周岁以上的保障对象,年满60周岁,没有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等定期养老待遇的,可申请领取老年生活津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参保缴费期间可享受参保补贴。
新制度实施后,已领取老年生活津贴或参保补贴的保障对象,无需重新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符合条件但尚未享受老年生活津贴或参保补贴的保障对象,需及时办理申领手续。保障对象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股份社办理申领手续即可,手续简便快捷。
***:完全被征土地保障对象待遇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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