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强制报废的提醒通告
根据国家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有关规定,以下1162辆机动车(见***)如在2014年11月1日前还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属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有关车辆所有人或支配人如需继续使用该车辆的,应当尽快于今年11月1日前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届时,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予以强制注销。被强制注销的车辆不得继续上道路行驶。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款及第六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一千元罚款,应当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应当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
2014年10月30日
***:《至2014年11月1日还未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将被强制注销的机动车清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