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顺德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顺德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建设 工程 管理 办法 通知
顺德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依时按质顺利实施,规范工程造价计价和审核管理程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政府工程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印发顺德区政府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顺德区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水利、卫生、教育等区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最高报价值、工程变更管理及结算的评审。
第三条 区财税局为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的职能部门,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受区财税局委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投资评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区成立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区主管领导任组长,组成部门为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教育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对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对在合同规定范围以外有待协商解决的问题、材料价差调整、单项变更100万元以上或超出投资总控的增加(变更)工程进行协调审批。在合同规定范围以内单项变更100万元以下的增加(变更)工程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区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区重点工程审核工作办公室,分别由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教育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及工程相关建设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区财税局,办公室日常工作主要由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协调处理。区重点工程审核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区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协调审批范围内的问题进行前期审核及资料备案。
第三章 评审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招标或发包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编制招标文件及工程预算或市场参考价,报区财税局审核,并按规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备案。招标的最高限值及发包价不得高于区财税局审定的最高报价值。
第七条 创新审核管理模式,通过工程量清单审核与最高报价值审核的有机结合和分离,有效缩短建设单位招标前期工作时间。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发标前10个工作日,向区财税局提交两套最高报价值送审资料(包括图纸、中介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市场参考价、工程量计算书)。
区财税局收到资料后,应组织力量先行审核招标工程量清单设置的规范性、合理性及完整性, 在招标发标前3个工作日向建设单位提交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审核意见,方便建设单位及时修改招标清单,加快推进招标工作。区财税局应在开标前审定最高报价值。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变更工程(增加工程)实施前应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权限进行报送审批。变更工程(增加工程)原则上应先审批后施工。
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量、工期或工程造价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按合同和相关规定进行估价。
隐蔽工程及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必须对变更前后的现场拍照存档,已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应签证确认。如发生变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项重大变更,应及时通知评审人员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勘,拍照存档。现场照片作为结算审核的依据。
第九条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签证项目,必须办理签证手续。办理签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签证资料必须按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证,严禁事后补办,签证资料签字确认后不得更改。
(二)一切签证资料应明确实施的具体部位、发生时间、签证原因、完成的工程量(或工日)、工程量计算式、使用材料数量规格等具体内容。
(三)签证人员必须是合同规定的承发包双方的现场代表、现场监理以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证人员要阐明自己的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四)单项签证金额2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审批。
第十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工程结算: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单位在28日内(特大项目60日内)向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监理单位收到结算资料后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二)建设单位审批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公司办理结算。
(三)建设单位将有关的结算资料报送到区财税局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经区财税局审核后的竣工结算造价为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依据。
第十一条 区财税局可根据区重点工程的进展情况,择优选取聘请中介造价咨询公司协助最高报价值及竣工结算的财政评审工作。
区财税局聘请中介造价咨询公司协助评审时,应在咨询合同中明确审核差错率、服务时限、即时服务响应时间等方面的服务质量制约措施,明确违约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 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最高报价值、工程变更管理及结算的评审中,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印发顺德区政府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06〕26号)、《印发顺德区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顺府办发〔2007〕17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建立造价控制的项目责任制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责任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行政追究制度。尤其明确现场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规范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审批和确认程序,隐蔽工程和临时工程做好变更前后的现场拍照存档,及时做好工程资料的归档整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交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结算文件,并对提交的结算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聘请中介造价咨询公司时,应在咨询合同中对如下内容明确约定服务质量要求及量化相关经济处罚措施:
(一)服务成果失误控制。对于因咨询公司原因造成项目经济损失的,应明确记录并在咨询费支付时予以扣减。财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下述原因造成的造价成果失误率(单项造价成果财政部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累计错误金额/单项造价成果金额)达3%以上的应予以扣减咨询费用:
1.弄虚作假、高估冒算造成的错误;
2.编审的造价文件不符合计价规范、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造成的失误;
3.算术错误及工程量计算出现的错误;
4.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工作或协调工作失误造成;
5.编审的材料价、综合单价未能提供报价依据的;
6.现场勘察不充分造成的;
7.编审的结算文件未能针对招标文件、原投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进行审核而造成的错误。
(二)服务响应时间。合同中应明确服务成果的提交时限,现场咨询及复核对数等即时响应要求的时限,并量化相关违约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公司时,应在监理合同中对如下内容明确约定服务质量要求及相关经济处罚措施:对于监理公司未按职责履行监理工作,未能按时进行现场签证或所审定的竣工图与竣工工程不符的,应量化相关经济处罚措施;对于因监理公司原因造成项目经济损失的,应明确记录并在监理费支付时予以扣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区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单位负责人责任制。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项目责任制,未按规定建立对现场管理人员、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处罚制度,未按规定实施工程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审核工作、拒绝、隐瞒和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区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评审备案中发现提交的评审资料与实际现状发生重大偏差的,或发现有重大错误的,责令改正,知会建设单位按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对其经办人员进行处理,涉及政府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社会中介机构,知会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知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作为不良行为,分别记入监理、施工、设计、造价咨询等诚信档案。
第二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评审备案中,若发生违法、违规,滥用职权,玩弄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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