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明区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告
主动公开 GMFG2020020号
明府字〔2020〕50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明区
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全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区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区政府依法划定全区68宗水库的管理与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水库名录(详见***1)
共68宗水库,包括荷城街道10宗、杨和镇11宗、明城镇13宗、更合镇34宗。
二、管理与保护范围(详见***2)
(一)管理范围
1.工程区管理范围。中(小)型水库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三十米为工程区管理范围;中型水库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延一百米,小型水库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延五十米为工程区管理范围。
2.库区管理范围。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为库区管理范围。
(二)保护范围
工程区管理范围边界外延二百米,以及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为保护范围。
三、管理与保护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各类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围内土地的,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权属不变,但必须按水利法规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开工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三)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四)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进行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可能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五)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六)禁止在大坝的坝顶、坝坡戗台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重型车辆;不是兼做公路的大坝坝顶、坝坡戗台,未经大坝管理单位许可,不得在坝上行驶机动车辆。
四、其他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住建水利局负责解释。
2020年5月5日区政府印发的《关于划定高明区富湾横江水库等6宗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告》(明府字〔2020〕1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1:高明区水库明细表.xls
2:高明区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示意图.pdf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4日
政策解读:《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明区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告》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