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府办〔2011〕1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佛山市高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政府引领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区“十二五”期间经济发展新跨越,区政府决定整合我区现有各类单项、专项、小项的财政扶持资金,归集为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打造“新兴产业之城”为目标,按照加快构建“绿色崛起示范区”的总体要求,通过集中政府有限资源,加强政策引领和财政扶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区域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全面扶持和突出重点相结合。围绕我区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坚持三产联动,全面扶持农业、工业以及现代服务业,促进三次产业全面协调发展;重点支持主导产业、新兴战略项目、重大项目、重点园区、特色企业和知名品牌做大做强,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强化统筹和创新支持方式相结合。在资金性质不变、使用范围不变前提下,科学安排增量,合理调整存量,统筹整合,集中财力办大事,形成协调配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激励和杠杆功能,积极构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投入为引导、市场投入为主体的资金投入机制。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项目申报、评审、督促检查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完善项目决策程序,提高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专项资金的扶持项目和范围
专项资金2011年度预算约为1亿元(包括直接支持企业的资金以及工作经费两部分),以后每年根据区委、区政府经济工作部署以及上级重点扶持项目的情况进行调整。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一)经贸部分。用于组织、奖励企业参展参会,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扶持重点节能技改项目、节能示范项目以及奖励清洁生产和实现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及项目配套,扶持服务业发展、推动企业品牌建设、奖励企业上市、为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扶持工业50强以及总部经济项目,促进外经贸发展,鼓励产业转移;推动名牌战略、商标战略工作等。
(二)农业部分。用于奖励区内农业龙头企业、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种粮直补、海峡两岸农业试验区、现代农业生态园区、推广区特有水稻品种示范、农作物良种示范基地建设、基本农田建设、推动粮食创高产以及动物防疫和其他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
(三)林业部分。用于义务植树、育林专项、生态公益林补偿、生态公益林林分改造工程、森林防火、林业生态区建设以及生态公益林补偿等项目。
(四)科技部分。用于财政扶持、科技攻关、奖励科技进步、支持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扶持产学研合作、扶持粤港关键领域招标、奖励专利发明、科普以及省、市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的配套资金,推动科技型企业孵化成长等项目。
(五)旅游服务业部分。用于扶持我区的农家乐、酒店业、生态旅游、高端服务业等项目,推动我区旅游业的发展。
此外,设立一定数额的机动预算,主要用于:1、对新引入的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特别明显的重点企业视实际情况,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以科技创新、科技进步等形式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2、兑现《佛山市高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中的奖励。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经济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经济促进局、区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经济促进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经济促进局指定一名分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根据区经济工作总体部署,制定和发布年度产业支持方向,督促各项目管理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区经济促进局、区财政局、区文体旅游局、
金融办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我区经济发展总体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做好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切实发挥专项资金对我区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二)完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和项目管理部门要建立定期协调沟通机制,对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抓紧制定和完善推进专项资金工作的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通报资金管理情况,形成专项资金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专项资金扶持方向和重点,以项目为载体,对申请项目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形成部门审核、领导小组核准、政府批准的资金管理机制。对拟支持项目的评审结果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方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