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777号原告佛山市佰卓精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奇明黎玉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黎玉婷)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黎玉婷: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2777号原告佛山市佰卓精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奇明、黎玉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粤0605民初2777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0605民初27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朱奇明向原告支付货款110470元;2.被告朱奇明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暂计至
(2019)粤0605民初2777号民事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奇明的银行存款15934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邓翠玲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3号中海千灯湖花园地下室车位的房产。案件申请费1316.71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佰卓精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