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9167号原告潘继安诉被告黄韵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韵怡: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9167号原告潘继安诉被告黄韵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9167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每笔款项出借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暂计至2018年9月共10400元,详见附表);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欧翠芬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艳芬、郭焕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4日上午11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九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