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5231号原告王明喜诉被告黄灿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灿基: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5231号原告王明喜诉被告黄灿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5231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黄灿基返还借款14500元及承担本案律师费6000元,合计20500元给原告王明喜;2.被告承担本案利息(从起诉之日至本金偿还请为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汤镜波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为民、何献娟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8日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