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9999号原告赵海林与襄阳石强玻璃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襄阳石强玻璃陶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海林与襄阳石强玻璃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19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宣告了判决。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99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襄阳石强玻璃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98800元及以988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予赵海林。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70元(原告已预交),由襄阳石强玻璃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赵海林,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