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第7466号案原告梁妙华与被告苏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苏锦荣: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第7466号案原告梁妙华与被告苏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第7466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苏锦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10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年利率6%为限)予原告梁妙华;二、驳回原告梁妙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1.02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3381.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9.02元,被告苏锦荣负担3282元并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缴,本院将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3282元,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