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9桂城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7月29日20时左右,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莺岗街二巷2号民宅的自建房建筑工地发生一起触电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为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南府复〔2014〕391号)的文件要求,成立了“7.29”桂城触电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监察局、市公安南海分局、总工会、人社局、桂城街道等单位人员组成,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区安监局冯仕良副局长担任组长。经调查取证和分析研究,事故原因已查明。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名称:“7.29”桂城触电事故。
(二)事故发生时间:2016年7月29日20时左右。
(三)事故发生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莺岗街二巷2号民宅。
(四)事故单位(个人):林志强、郭镜全。
(五)事故类别: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六)事故伤亡人数:1人死亡。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个人)基本情况:
林志强,男,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莺岗街。林志强是事发自建房的屋主,为该工程的发包方。
郭镜全,男,汉族,1965年6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南五斗村;公民身份号码:440622****。郭镜全为事发自建房工程承包方。
(二)事故相关单位(个人)基本情况:
郭太刚,男,汉族,1985年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住址:四川省隆昌县迎祥镇。郭太刚为事发自建房工程转包方。
(三)死者基本情况:
赵海波,男,汉族,出生日期:1990年1月4日;公民身份号码:511622****。住址:四川省武胜县街子镇屏风村。赵海波是郭太刚雇请在事发自建房从事抹灰作业的工人。
(四)事故单位(个人)与事故相关单位(个人)的关系情况: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莺岗街二巷2号屋主林志强与郭镜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将该民宅自建房工程发包给郭镜全。郭镜全将该工程转包给郭太刚。郭太刚雇请青仁平、青仁斌和赵海波负责该自建房工程的抹灰工作。
三、事故发生经过、救援过程及善后处理
(一)事故发生经过:2016年7月29日20时左右,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莺岗街二巷2号民宅的自建房建筑工地,青仁平、青仁斌和赵海波三名工人正在进行抹灰作业,因光线不足,现场使用了自制的碘钨灯进行照明。作业过程中,抹灰工赵海波在带电移动碘钨灯时,不慎接触到带电体,由于其另一只手扶着接触湿地的斗车车身,电流通过赵海波的身体形成回路,致使赵海波触电死亡。
(二)事故救援过程:接报后,桂城安监分局、桂城派出所等部门派员立即赶赴现场对事故进行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桂城街道办多次组织相关责任方,协调死者家属的善后赔偿事宜,经多次协调沟通,郭镜全、林志强、郭太刚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完毕。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的原因如下:
1.直接原因:赵海波带电移动碘钨灯,不慎接触带电体,导致本起事故发生,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林志强将自建房工程发包给无相关建筑施工资质的郭镜全,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缺乏有效监管,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郭镜全在无相关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包事发自建房的工程项目,并转包给同样无相关建筑施工资质的郭太刚,郭太刚在无相关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接事发自建房的工程项目,并且未对雇佣工人青仁平、青仁斌、赵海波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同时对施工现场安全缺乏有效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及制止赵海波的不安全行为,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二)事故性质
经对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的原因,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本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死者赵海波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带电移动碘钨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赵海波已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对其追究相应处理。
林志强将自建房工程项目发包给无相关建筑施工资质的郭镜全,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缺乏有效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
郭镜全在无相关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包事发自建房的工程项目,并转包给同样无相关建筑施工资质的郭太刚,对施工现场安全缺乏有效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
六、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
本起事故教训是深刻的,部分单位(个人)不重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对施工用电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导致事故发生。为加强对同类事故的监管,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具体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要积极履行好自身的安全主体管理职责,加强对自建房建设施工特别是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二)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坚决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作业行为,及时发现并对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有效预防和遏制此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7.29”桂城触电事故调查组
2016年9月29日